涉外会议应严格遵照会议批件举办,不得随意改变会议名称、性质、规模、会期、参会人员等信息。
如确需调整会议会期或参会人员规模的,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/港澳台办公室提交经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。
(更新时间2025年3月,责任单位:综合计划室)